(2017)京0105行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亚新与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新,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5行初148号原告张亚新,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人,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1号。法定代表人刘立新,局长。委托代理人周伟,男,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李璇,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亚新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亚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亚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亚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朱军巍人民陪审员 宋志勇人民陪审员 常振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鞠 仁书 记 员 纪太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