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周恩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周恩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财保57号申请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56455637T,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开发区九龙大道37号。法定代表人张基业,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先玲,支行职员。被申请人周恩群,女,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被申请人周恩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周恩群价值30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蓝远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