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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3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玲与李亚高、商丘华融寄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李亚高,商丘华融寄卖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335号原告王玲,女,1966年3月18日出生,回族,住商丘市。被告李亚高,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商丘华融寄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民主东路329号劳动保障局楼下。法定代表人郭爱俊,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诉被告李亚高、商丘华融寄卖有限公司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玲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玲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韩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红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