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3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玲与李亚高、商丘华融寄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李亚高,商丘华融寄卖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335号原告王玲,女,1966年3月18日出生,回族,住商丘市。被告李亚高,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商丘华融寄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民主东路329号劳动保障局楼下。法定代表人郭爱俊,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诉被告李亚高、商丘华融寄卖有限公司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玲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玲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韩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红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