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梁瑞龙、骆进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瑞龙,骆进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执23号被执行人梁瑞龙,男,汉族,1974年5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城区,逮捕前住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骆进盛,男,汉族,1976年9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阳山县,逮捕前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粤18刑初字31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认定梁瑞龙、骆进盛犯贩卖毒品罪,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负财产刑的义务,经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上网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且二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改造。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梁瑞龙、骆进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粤18刑初字31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对被执行人梁瑞龙、骆进盛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房 晔审判员 罗邦明审判员 赵永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