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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宗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长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宗珠,魏长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34号申请执行人杨宗珠,男,汉族,1953年11月25日出生,陕西延安人,大学文化,延安市公安局石油支队退休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东苑西区2号楼1单元301室。被执行人魏长雄,男,汉族,1946年11月15日出生,陕西延安人,延安市宝塔区职业教育中心退休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黄鹤楼酒店*层。申请执行人杨宗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长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1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4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140000元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分从2009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止,应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00元;借款200000元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分从2009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4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杨宗珠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13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人可以随时按原判决书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