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朱水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朱水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8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住赣州市章贡区江北大道144号。被执行人:朱水生,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与朱水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水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林富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欧方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