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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固民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汪洪清与张远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洪清,张远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固民初字第1513号原告汪洪清,男,195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固始县。被告张远玲,女,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固始县。原告汪洪清与被告张远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洪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由原告汪洪清负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晓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