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贺海彬与张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海彬,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348号申请执行人贺海彬,男,1992年2月26日生,汉族,邯郸市临章县南东坊镇武学村东龙街15号,现住武安市西土山乡西马庄村。被执行人张杰,男,1987年7月17日生,汉族,武安市活水乡后渠村人,现住本村。本院在执行贺海彬与张杰承揽合同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执256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贺海彬写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对该案撤销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0481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冀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