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庆市慧宇制衣有限公司、安徽静百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慧宇制衣有限公司,安徽静百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525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慧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汪俊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静百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方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静百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xxxxx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