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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91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达荣与陈达清、陈芳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达荣,陈达清,陈芳萍,陈达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11号原告:陈达荣,男,1975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蓉江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云霞、肖云龙,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达清,男,1982年3月1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蓉江新区。被告:陈芳萍,女,1954年9月1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蓉江新区。被告:陈达锋,男,1978年7月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蓉江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达荣诉被告陈达清、陈芳萍、陈达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达荣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达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达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陈达荣负担。审 判 员  陈佳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赖晓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