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舒丁与田万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丁,田万庆,舒丁,田万庆,舒丁,田万庆,舒丁,田万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665号原告:舒丁,男,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田万庆,男,回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原告舒丁诉被告田万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丁撤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