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高德安被告高冬生、高永兰、高务生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安,高冬生,高永兰,高务生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初418号原告:高德安,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吾,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云飞,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高冬生,男。被告:高永兰,女。被告:高务生,男。原告高德安被告高冬生、高永兰、高务生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原告高德安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德安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高德安负担。审 判 员 熊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于绍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