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石粘支行、潘伟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石粘支行,潘伟成,毛小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220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石粘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北街道泽楚路,组织机构代码:77723782-4。法定代表人蔡彩娥。被执行人潘伟成,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毛小贤,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石粘支行与潘伟成、毛小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潘伟成、毛小贤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毛小贤在台州市岭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股权【出资额:25万人民币】。二、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安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