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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蒋北平与阜阳市鸿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北平,阜阳市鸿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执359号申请执行人:蒋北平,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阜阳市鸿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组织机构代码66290694-4。法定代表人:卞红武,该公司董事长。蒋北平与阜阳市鸿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皖民四终字第00143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阜阳市鸿港置业有限公司应协助将出售给申请执行人蒋北平位于阜阳市阜王路619号鸿港花苑3-6#103、104号房屋办理过户手续,但上述房屋尚未办理初始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暂不能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春雷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永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