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2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斌与周宇专、徐桂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斌,周宇专,徐桂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2民初824号原告:徐斌,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平(系原告徐斌表兄),男,住江西省樟树市。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周宇专,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徐桂琴(系被告周宇专妻子),女,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原告徐斌与被告周宇专、徐桂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徐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斌与被告周宇专、徐桂琴友好协商,纠纷已和解,原告徐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徐斌负担。审判长 肖青平审判员 吴虎华审判员 刘燕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文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