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何某1、何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何某1,何某2,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1664号原告:朱某,男,199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何某1,女,199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何某2,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王某,女,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何某1、何某2、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孟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