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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保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孔德生、王伯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德生,王伯苗,赵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129号之一申请人:孔德生,男,194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被申请人:王伯苗,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被申请人:赵相明,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了孔德生诉王伯苗、赵相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孔德生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赵相明所有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孔德生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孔德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赵相明所有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