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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德虹纸行、黄正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德虹纸行,黄正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717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德虹纸行,住所地:浙江省稠江街道稠州西路***号。经营者:余春叶。被执行人黄正赞,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127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正赞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虞问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明亮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2执2717号金华市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德虹纸行与被执行人黄正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82执271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相关手续在你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黄正赞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附:执行裁定书壹份。二O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