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30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冯飞与张君芳、张云、郭银凤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飞,张君芳,张云,郭银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30执3号申请执行人冯飞。委托代理人张德林,系冯飞之父。被执行人张君芳。被执行人张云。被执行人郭银凤。申请人冯飞与被执行人张君芳、张云、郭银凤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凤民初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1月4日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8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2017年3月30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案件款2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并承诺剩余6000元在2017年5月15日之前付清,申请人表示同意,并于2017年4月6日领取案件款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初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门延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扶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