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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3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兰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兰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3058号原告赤峰兰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小区竹园组团*号楼*楼。法定代表人孙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玉龙家园**号楼***室。被告李某,男,196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赤峰市。原告赤峰兰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自2014年11月30日至2016年4月6日的物业费3265.80元、违约金1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莹莹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兰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李某系赤峰市松山区向阳小区六组团1号楼2单元2141室,建筑面积134.12平方米。2010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赤峰圣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赤峰圣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选聘原告对其承建的向阳小区六组团提供前期物业服务。2013年11月30日,被告李某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物业费由业主按建筑面积交纳,电梯楼收费标准1.5元/平方米。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接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被告李某自2014年11月30日至2016年4月6日未向原告交纳物业费3265.80元,原告要求被告李某给付物业费3265.8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交易习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既不出庭应诉亦不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赤峰兰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1月30日至2016年4月6日的物业费3265.80元。二、驳回原告赤峰兰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