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627号原告吴某,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被告陈某,女,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文媛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李会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柏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