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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627号原告吴某,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被告陈某,女,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文媛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李会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柏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