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宝国与被告李延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国,李延忠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522号原告:李宝国,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被告:李延忠,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国与被告李延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延忠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延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李宝国承担。审判员 郭 景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悦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