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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宝国与被告李延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国,李延忠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522号原告:李宝国,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被告:李延忠,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国与被告李延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延忠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延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李宝国承担。审判员 郭  景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悦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