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民初85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昆明五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8574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对原告昆明五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五华区超然医学门诊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云0102民初857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云0102民初857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第七行:人民陪审员丁茜”补正为“人民陪审员张银”。审 判 长 李其���审 判 员 吕 刚人民陪审员 张 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查 香 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