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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执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江宝跃、王春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宝跃,王春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1501号申请执行人:江宝跃,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王春霖,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江宝跃与王春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思三审 判 员  陈筑闽代理审判员  林铭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思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