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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袁娜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袁娜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7刑初110号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袁娜,女,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河南省内黄县人,现住内黄县。因涉嫌重婚犯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婚犯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7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明恩,河南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袁娜犯重婚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丹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袁娜及其辩护人张明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4日,被告人刘袁娜与内黄县井店镇东江村村民杜彦磊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4年2月至2015年,被告人刘袁娜在未与杜彦磊离婚的情况下,与内黄县井店镇苏王尉村村民苏日旭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于2015年7月18日生育一名男婴,取名为苏风翔。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袁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杜彦磊、苏日旭、张改梅、苏宪法、杜清印、何兰九、杜刚强、袁连有、刘希俊、苏文革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袁娜与杜彦磊的结婚证,郑州华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苏日旭和苏风翔照片,内黄县公安局井店派出所证明,被告人刘袁娜的供述、到案经过、分娩信息、出院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袁娜有配偶而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袁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可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袁娜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7日,折抵刑期7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杨武群审判员  李林生审判员  张鹏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