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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4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获嘉县同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凯迪药用特种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获嘉县同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凯迪药用特种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48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获嘉县同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财政局院内。法定代表人:韩启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梅霞,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凯迪药用特种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徐营新洛公路35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徐艳君,董事长。上诉人获嘉县同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凯迪药用特种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不能定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997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获嘉县同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妍丽审判员  黄天文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温源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