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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5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5364昆山军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军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364号原告:昆山军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5539167D,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柏庐中路401号5D-012室。法定代表人:梁广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欢,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被告:刘刚,男,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原告昆山军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勋独任审判。后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军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军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军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建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