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执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昂朝根与被黄万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昂朝根,黄万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1469号申请执行人:昂朝根,男,1954年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河湾镇。被执行人:黄万喜,男,1966年8月19号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河湾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昂朝根与被执行人黄万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杭 军审判员 方 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