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9民初4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伟与潘水花、鲁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潘水花,鲁益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4209号原告:刘伟,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永水,杭州市义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水花,女,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鲁益民,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刘伟诉被告潘水花、鲁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刘伟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水花、鲁益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刘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伟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