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3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秀霞、李燕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霞,李燕茹,李燕玲,李美玲,李少伟,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3607号申请执行人:李秀霞,女,汉族,1962年10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李燕茹,女,汉族,1984年5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李燕玲,女,汉族,1985年7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李美玲,女,汉族,1987年9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李少伟,男,汉族,1989年5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86年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霞、李燕茹、李燕玲、李美玲、李少伟和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秀霞、李燕茹、李燕玲、李美玲、李少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偿还本金80000元及利息1920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XX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将被执行人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XX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和股权登记信息,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和动产。现本案审限届满,经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郑健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姗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