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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黄志海与张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志海,张劲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志海,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劲松,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上诉人黄志海因与被上诉人张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3民初20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黄志海上诉称,其已经搬至重庆市江北区居住满一年以上,重庆市江北区为其经常居住地,故本案应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劲松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志海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黄志海的住所地为重庆市渝中区XX路XX号X-X,故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黄志海称其经常居住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芳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