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齐邦云与刘国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邦云,刘国营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916号原告:齐邦云,男,194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齐邦显,梁山春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国营,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单县。原告齐邦云诉被告刘国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齐邦云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邦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齐邦云担。审判员 孙长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子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