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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2322扬州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志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2322号原告:扬州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月塘小区11幢202室。法定代表人:陈宝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维俊,该公司职工。被告:朱志华,男,1978年10月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原告扬州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扬州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澄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彦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