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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闵其隆、中建城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闵其隆,中建城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赵玉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财保13号申请人:闵其隆,男,汉族,1971年7月20日生,住贵州省。被申请人:中建城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大道268号。法定代表人:姜旭,系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赵玉斌,男,汉族,47岁,住安龙县。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闵其隆与被申请人中建城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赵玉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闵其隆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建城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赵玉斌在安龙县交通运输局的工程款110000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闵其隆提供段福友坐落于安龙县(安房权证新安镇字第××号)房屋一栋作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中建城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赵玉斌在安龙县交通运输局的工程款1100000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从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闵其隆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韦景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祥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