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05执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2272高飞、秦如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飞,秦如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2272号被执行人高飞,男,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被执行人秦如金,男,1973年2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本院在执行高飞、秦如金犯盗窃罪一案,经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信息;(二)查询房产信息,无信息;(三)查询车辆信息,无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仰会审判员  王亚东审判员  刘士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