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02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魏杰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2刑初248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杰,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连江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19日被执行逮捕。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7]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素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魏杰与被害人陈某3在福州市鼓楼区双抛桥一里新村内的“阳光棋牌室”内因打牌发生争执,后被旁人劝开。被告人魏杰离开棋牌室后回到其位于福州市鼓楼区达明路达明新村的住处,拿了一把匕首后在福州市鼓楼区达明路元帅庙新村16栋到17栋之间的通道处找到被害人陈某3,乘其不备持随身携带的匕首砍被害人陈某3,致被害人陈某3头部、脸部、背部、手臂等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3的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魏杰于2017年1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提供相关证据,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魏杰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魏杰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的幅度内处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魏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魏杰与被害人陈某3在福州市鼓楼区双抛桥一里新村内的“阳光棋牌室”内因打牌发生争执,后被旁人劝开。被告人魏杰离开棋牌室后回到其位于福州市鼓楼区达明路达明新村的住处,拿了一把匕首后在福州市鼓楼区达明路元帅庙新村16栋到17栋之间的通道处找到被害人陈某3,乘其不备持随身携带的匕首砍被害人陈某3,致被害人陈某3头部、脸部、背部、手臂等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3的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魏杰于2017年1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了其看到被告人魏杰持刀砍伤被害人陈某3。2、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了其有看到被告人魏杰持刀跑走,其父亲陈某3全身是血。3、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魏杰与被害人陈某3案发前有在棋牌室发生争执。4、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魏杰与被害人陈某3案发前有在棋牌室发生争执。5、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魏杰与被害人陈某3案发前有在棋牌室发生争执。6、被害人陈某3的陈述,证实了其被被告人魏杰持刀砍伤的事实。7、被告人魏杰的供述与辩解,承认其犯罪事实。8、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陈某3的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9、福州市公安局鼓西派出所制作的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被告人魏杰对被害人陈某3、案发现场的辨认,被害人陈某3对被告人魏杰、案发现场的辨认,证人冯某对被告人魏杰的辨认,证人陈某2、潘某、黄某对被告人魏杰、被害人陈某3的辨认。10、户籍证明、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魏杰投案的情况说明函、福州市公安局鼓西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魏杰的犯罪事实,均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杰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被告人魏杰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杰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敏人民陪审员 蔡 婵人民陪审员 马海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钰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