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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0民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新疆康源海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贾文胜、北屯新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八团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康源海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贾文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八团,北屯新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0民终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康源海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3302934-6,住所地第十师一八八团机关楼。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文胜,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幼琴,新疆宇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八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230980446P,住所地第十师一八八团机关楼。法定代表人:姚国华,职务: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若男,新疆新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屯新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7422161184(1-1),住所地第十师一八八团海川家园三期附属楼。法定代表人:成守国,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玺,新疆新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康源海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源海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文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八团(以下简称一八八团)、北屯新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1001民初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康源海川公司以“经慎重考虑,决定撤回上诉”为由,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康源海川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疆康源海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15元,减半收取507.50元,由上诉人新疆康源海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新军审判员  蓝文瑜审判员  刘文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大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