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执17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仁福与方相怀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仁福,方相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17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仁福,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方相怀,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仁福与被执行人方相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40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方相怀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仁福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除在重庆市南川区易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应收工程款(含质保金)173377元(已冻结)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可提取该款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9执172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其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 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