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1-06
案件名称
郭跃洪罚金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执行,郭跃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2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郭跃洪,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本院执行的郭跃洪罚金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川0411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普光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