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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1-06

案件名称

郭跃洪罚金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执行,郭跃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2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郭跃洪,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本院执行的郭跃洪罚金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川0411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普光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