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民终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陈天贵与唯品会(肇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天贵,唯品会(肇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民终4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天贵,男,汉族,1992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唯品会(肇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北江大道西面同富裕二期V栋宿舍自编119号。法定代表人:沈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容,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陈天贵因与被上诉人唯品会(肇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会市人民法院(2016)粤1284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天贵签收了本院的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天贵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陈天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碧媛审判员 唐 强审判员 蔡红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煌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