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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强制执行赵士强行政处罚一案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赵士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621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浚县黄河路。负责人李志云,主持全面工作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蔺希峰,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代理权限为:申请、撤回申请、变更申请、领取文书、领取标的款及协调相关事宜。委托代理人李彦海,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代理权限为:申请、撤回申请、变更申请、领取文书、领取标的款及协调相关事宜。被执行人赵士强,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申请执行人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被执行人赵士强不履行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浚公交决字[2016]第410621—10045672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合法,浚公交决字[2016]第410621—1004567254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浚公交决字[2016]第410621—10045672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二、赵士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3日内按照该决定书自动履行,逾期则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学军审 判 员  黄 海代理审判员  王晓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广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