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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3民初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户国军与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国军,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第743号原告户国军,男,汉族,1966年8月26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告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工业园区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141866115G。法定代表人唐毅,该公司经理。原告户国军与被告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被告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交了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单及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称该案涉及刑事犯罪,应驳回原告起诉。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户国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英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家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