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执5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新邦实业有限公司、永嘉县昌胜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新邦实业有限公司,永嘉县昌胜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590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新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云景路97号,组织机构代码:75808442-0。法定代表人彭郑泽。被执行人永嘉县昌胜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上塘镇黄屿村,组织机构代码:55400266-5。法定代表人冯玉钗。申请执行人浙江新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嘉县昌胜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永嘉县昌胜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浙C×××××号车辆、浙C×××××号车辆已被我院查封(查封期限从2017年2月16日至2019年2月15日止),并向交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发现以上车辆予以扣留。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4月19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人民币436876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下落不明,实物无法扣押。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59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梁三群执 行 员 朱为民执 行 员 杜岳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