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刘雪梅、李绍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重庆聚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嘉欧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刘雪梅,李绍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2423号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负责人吴江,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虹,女,汉族,1992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委托代理人:彭帆,男,汉族,1985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聚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法定代表人:刘雪梅。被告:重庆市嘉欧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刘雪梅。被告:刘雪梅,女,汉族,1975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李绍��,男,汉族,1968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诉被告刘雪梅、李绍其、重庆聚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嘉欧通暖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雪梅、李绍其、重庆聚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嘉欧通暖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撤回对被告刘雪梅、李绍其、重庆聚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嘉欧通暖设备有限公司���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69元由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承担。审判员 严江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