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岳元奎申请执行遵义市诚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元奎,遵义市诚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2执928号申请人岳元奎,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执行人遵义市诚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法定代表人武沛中。申请人岳元奎与被执行人遵义市诚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桐劳人仲裁字[2016]第31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遵义市诚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人岳元奎人民币3643.05元,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遵义市诚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遵义市诚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路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遵义市诚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路支行账户×××上的存款3693.05元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令狐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露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