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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井维忠与陆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维忠,陆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1600号原告:井维忠,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陆娟,女,成年人,住东平县。原告井维忠诉被告陆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维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井维忠负担。审判员  刘晓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