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井维忠与陆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维忠,陆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1600号原告:井维忠,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陆娟,女,成年人,住东平县。原告井维忠诉被告陆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维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井维忠负担。审判员 刘晓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