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庆阳市创业扶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左兰芳、王小华追偿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02执162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创业扶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左兰芳、王小华追偿权纠纷一案,(2015)庆西民初字第3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左兰芳、王小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创业扶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左兰芳归还原告代为偿还的本金及利息共计53236.16元。被告王小华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131元,由被告左兰芳、王小华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小华已将案件款项53236.13元及案件受理费1131元,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5)庆西民初字第36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创业扶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人民币716元已由被执行人王小华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3665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