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6执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王志虹申请执行黄德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虹,黄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志虹,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黄德祥,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关于王志虹申请执行黄德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1月20日依法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黄德祥在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的银行存款5100元。现因被执行人黄德祥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黄德祥在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的银行存款在5050.00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德祥在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银行存款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杰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