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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庞云龙、冯连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云龙,冯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25号申请执行人庞云龙,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博白县。被执行人冯连,女,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博白县。申请执行人庞云龙与被执行人冯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3刑初5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有效情况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3刑初5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冯天贵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书记员  黄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