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执6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济源市鑫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济源市鑫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651-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济源市鑫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办事处西环城路华宇电器北100米。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济源市鑫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44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济源市鑫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济源市鑫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济源市鑫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济源市鑫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办公家具、电脑等固定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济源市鑫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50万元以内的固定资产(详见查封清单)。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鹏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